4月12日安徽省六安人民路的树木倒伏事故,夺走了申某某的生命,令人痛心。这一事件不仅让一个家庭陷入悲痛,也引发社会对管理人责任的思考。在法律层面,管理人该如何担责?下面,让我们依据法律规定深入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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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况通报
4月12日11时20分许,我辖区人民路发生一起树木倒伏致一人伤亡事件。
经查,事发时申某某(女,55岁)驾驶电动自行车沿人民路南侧由东向西行驶。受大风天气影响,路边树木突然倒伏致其被砸中受伤。现场群众与救援人员第一时间将其送医抢救,经医院全力救治无效死亡。
我们对遇难者深表哀悼,对家属表示诚挚慰问。
金安区中市街道办事处
2025年4月13日
本文转自【金安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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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257条:
因林木折断、倾倒或者果实坠落等造成他人损害,林木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我们可以知道,该条款确立了林木致害责任中的过错推定原则,即一旦发生损害,法律直接推定管理人存在过错,除非其能举证证明已尽到合理管理义务。其核心逻辑在于:
1. 责任主体明确:所有人或管理人是直接责任方,需对林木安全负责;
2. 举证责任倒置:管理人需自证无过错,而非由受害人证明其有过错;
3. 管理义务的边界:包括定期巡查、加固高危树木、极端天气前采取应急措施等。
本案中,若气象部门已发布大风预警,管理人(如绿化部门或物业)需证明其采取了以下措施:
预防性措施:如修剪枯枝、加固树木、设置警戒线;
应急响应:预警后是否启动应急预案,例如封闭危险路段;
日常管理:是否建立定期巡查记录。
若管理人未能举证,则其过错与损害结果直接关联,需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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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建议:
1. 管理人应建立台账:留存巡查、维护记录作为免责证据;
2. 细化管理标准:参考《城市绿化条例》明确检查频率与防护措施;
3. 引入第三方评估:通过专业机构定期鉴定高危树木,降低法律风险。
总之,管理人责任认定关乎公众安全与权益。希望各管理主体能积极采纳律师建议,完善管理机制。只有管理到位,才能减少意外发生,保障民众生命财产安全。同时,也提醒公众增强法律意识,在遭遇类似情况时,学会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权益,共同营造安全有序的社会环境。
本文旨在法规之一般性分析研究或信息分享,不构成对具体法律的分析研究和判断的任何成果,亦不作为对读者提供的任何建议或提供建议的任何基础。作者在此明确声明不对任何依据本文采取的任何作为或不作为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