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7日,记者获悉,“邯郸三姐妹给父亲上坟被大伯炸死”一案将于2025年4月28日在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二审开庭审理。
网传视频截图
据相关信息披露,被告人王某东系三姐妹的大伯,其与被害人一家因耕地问题长期存在矛盾纠纷。2024年12月20日,王某东将装有爆炸装置的绿色编织袋放置于其吸污车右后方,随后驾驶该车行驶至被害人父亲王聚山的坟地附近,将爆炸装置埋于王聚山坟头东南侧地下,之后驾车返回家中。2025年1月31日,被害人王晶晶、王欢欢、王换娜等人前往其父王聚山坟前烧纸时,燃烧的纸钱引爆了王某东预先埋藏在此处的爆炸装置,致使三人当场死亡。
2025年3月27日,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被告人王某东犯故意杀人罪,判处其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一审判决后,被告人王某东提起上诉。
(消息来源:极目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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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从上述法律规定可知,自首属于法定从轻情节。然而,此处“可以”的表述意味着并非“必须”从轻。法院在量刑时,需要综合考量自首动机、自首行为对案件侦破所起的作用以及犯罪分子的悔罪表现等多方面因素。倘若犯罪手段极其恶劣、社会影响极为恶劣,自首所带来的从轻效果极有可能被抵消。
结合本案分析
自首的“功利性”考量
在本案中,王某东在埋设爆炸装置后,并未主动投案。而是在其罪行必然暴露的情况下,才选择自首。这种自首行为背后的“悔罪表现”存在较大疑问。参考朱晓东案,对于那些被动自首且无实质悔罪表现的犯罪分子,通常难以获得从宽处理。王某东的行为更多地体现出一种在犯罪事实无法掩盖情况下的无奈之举,而非真正认识到自身罪行的严重性并主动承担责任。
犯罪手段的权重分析
爆炸物具有高度的公共危险性。即便犯罪分子主观上是针对特定对象实施犯罪,但爆炸行为一旦发生,其危害范围往往难以控制,极有可能被认定为“危害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以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在本案中,王某东使用爆炸装置实施犯罪,这种犯罪手段的极端性和危险性,极有可能成为加重量刑的重要因素。
社会危害性评估
该案件引发了公众对农村土地矛盾、爆炸物监管等诸多问题的广泛担忧。农村土地矛盾是农村社会较为常见的问题,若此类因土地矛盾引发的恶性犯罪不能得到妥善处理,将严重影响农村社会的稳定与和谐。同时,爆炸物的非法使用和监管漏洞也暴露无遗,给社会公共安全带来了极大隐患。法院通过判处死刑判决,能够强化法律的威慑力,向社会传递出对严重危害公共安全和社会秩序犯罪行为零容忍的信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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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的适用必须严格遵循“罪责刑相适应”原则。锟涵律师认为,本案一审判决充分体现了司法机关对“手段极端性”与“社会危害性”的从严考量。在后续的辩护工作中,律师建议应重点围绕犯罪动机的具体情节展开论证,深入挖掘犯罪动机背后的深层次原因,以全面展现案件的真实情况。
同时,积极推动民事赔偿工作的开展,通过与被害人及其家属进行协商,争取达成调解协议,为被告人争取一定的调解空间。避免单纯依赖自首等单一从轻情节进行辩护,而应综合运用多种辩护策略,为被告人争取公正、合理的判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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