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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15日,赵朔在若羌县附近发现“悟空”死亡,并初步声称其因车祸去世。然而,这一说法很快引发了网友的质疑。网友发现“悟空”尸体并无外伤,定位器轨迹存在异常,牵引绳卡扣也被解开,诸多疑点使网友怀疑“悟空”系人为投毒致死。
5月9日,赵朔公布了兽医的结论,称“悟空”系因误食带毒啮齿类动物而死亡,并随后删除了部分引发争议的视频。这一系列举动进一步加剧了事件的争议性。

赵朔公布“悟空”出事前诸多疑点
此事件的核心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两个方面:一是“悟空”的死亡是否确实存在人为投毒行为;二是若存在投毒行为,该行为是否构成投放危险物质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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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法》第114条、115条明确规定了“投放危险物质罪”,该罪名的成立要求行为人的行为必须对公共安全造成实质性威胁,即危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重大财产安全。其核心要素在于公共性和危险性。
案例1(安徽淮南毒狗案):在该案中,一名七旬老人因不满小区内犬吠声,在小区广场投毒,导致22只宠物犬死亡。法院经审理认为,小区广场属于公共场所,在公共场所投毒极有可能威胁到儿童或其他动物的安全,具备公共危险性,因此判定该老人构成投放危险物质罪,判处其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
案例2(韩某某过失投毒案):此案中,村民韩某某在自家院内投放鼠药,结果导致邻居的羊群死亡。由于韩某某主观上系过失,且投毒范围有限,法院最终认定其构成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但决定不予起诉。

缺乏公共危险性:若“悟空”的死因确实为误食自然毒源,如带毒鼠类,那么就不存在所谓的“投放行为”。即便存在人为投毒的情况,但如果投毒范围仅针对特定动物,例如在野外诱杀啮齿类动物,且未对公共安全构成威胁,那么也不符合投放危险物质罪的构成要件。
证据链不足:在“悟空”事件中,赵朔删除了部分现场视频,相关监控设备失效,定位数据也存在异常,这些情况导致直接证据严重缺失。在司法实践中,定罪需要形成完整的证据链,包括毒物来源、投放行为与结果之间的关联性等关键证据。而本案显然未能达到这一标准,难以支撑对投放危险物质罪的指控。

若排除投放危险物质罪的适用,在宠物毒杀案件中,可能涉及的其他罪名包括:
故意毁坏财物罪:宠物属于个人财产范畴,如果毒杀行为是针对特定宠物,且造成的损失达到5000元以上,那么行为人可能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然而,该罪名的认定存在一定难点,其中宠物价值的评估争议较大,精神损失也难以量化。
寻衅滋事罪:如果投毒者出于报复社会、制造恐慌等目的实施投毒行为,那么可能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民事侵权责任:宠物主人可以主张财产损害赔偿,但需要提供充分证据证明侵权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投放危险物质罪的认定,重点在于行为对公共安全的威胁程度,而非实际造成的结果。也就是说,即使该行为最终未造成人员伤亡,但只要行为本身具备危害公共安全的性质,就可能构成此罪。
刑事定罪必须排除合理怀疑。在“悟空”案中,由于缺乏毒物来源、投放行为等关键证据,难以形成完整的证据链,因此无法支撑对投放危险物质罪这一重罪的指控。

农村地区鼠药滥用、城市宠物管理矛盾等问题,反映出当前社会治理中存在的不足。要解决这些问题,需要通过行政监管和社区调解相结合的方式,如规范农药销售、制定文明养犬公约等,进行综合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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