锟涵律所·法律观点:从罗永浩吐槽西贝全是预制菜看名誉权侵权的法律要件丨袁志峰律师

2025-09-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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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情起源于9月10日,罗永浩在微博上分享了自己的西贝用餐体验。他称发现西贝“几乎全都是预制菜”,还价格昂贵,让人感到“恶心”。
作为拥有大量粉丝的公众人物,罗永浩的言论迅速引发广泛关注和讨论。
西贝方面很快做出回应。创始人贾国龙表示,西贝门店所有菜品都不是预制菜,并称罗永浩的表述已经“超出了普通消费者行为”,对企业声誉造成影响,将起诉罗永浩。
为自证清白,西贝公布了罗永浩当日的点菜单,开放后厨参观,并推出了“罗永浩同款套餐”。
罗永浩并未退缩,反而在一天内连发17条微博,悬赏10万元征集西贝使用预制菜的证据,并表示已做好应诉准备。争论焦点集中在预制菜的定义、消费者评价权的边界以及企业名誉权的保护范围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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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1024条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第1025条规定:“行为人为公共利益实施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等行为,影响他人名誉的,不承担民事责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捏造、歪曲事实;(二)对他人提供的严重失实内容未尽到合理核实义务;(三)使用侮辱性言辞等贬损他人名誉。”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5条规定:“消费者享有对商品和服务以及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进行监督的权利。消费者有权检举、控告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和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中的违法失职行为,有权对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提出批评、建议。”
通过上述法律规定我们可以得知,构成名誉权侵权需满足:存在损害事实、行为具有违法性、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法人同样享有名誉权,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其名誉。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赋予消费者的监督批评权不是绝对的,需遵循真实性、客观性、必要性原则。尤其是作为公众人物,因其言论传播力强,需承担更高注意义务,在事实部分应尽合理核实义务,避免使用侮辱性词汇。
此事件中,罗永浩吐槽称“西贝几乎全都是预制菜”,应认定为事实性陈述。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事实陈述若与客观事实相悖,且行为人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则构成名誉权侵权要件。西贝如能提供完整供应链凭证、厨房操作记录及第三方检测报告等证据,足以证明其菜品非为预制菜,则该陈述将被认定为虚假事实,罗永浩需承担相应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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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属于消费者基于主观消费体验作出的合理价值判断,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五条及司法实践,此类主观评价受消费者评价权保护,不构成侵权
“恶心”一词虽源于个人主观感受,但因其表述具有强烈情绪化色彩及超出必要限度的贬损性,已非单纯事实陈述或合理评价。本律师认为,该表述若缺乏充分事实支撑,可能构成对西贝商誉的实质性贬损,需结合具体语境及表达方式判断是否超出合理批评边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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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贝主张名誉权侵权,依法须就以下要件完成举证:(1)罗永浩存在虚假事实陈述;(2)主观上具有故意或重大过失;(3)造成社会评价降低、客流量下降、营业额减少等实际损害后果。如西贝未能就上述要件提供充分证据,其主张将难以成立。
罗永浩一方可援引消费者批评权进行抗辩,主张其言论系基于真实消费体验。建议其依法提交用餐小票、同期同行人员书面证言、消费记录等证据,以证明言论真实性及合理性,从而有效对抗侵权主张。本律师认为,消费者正当批评权与经营者名誉权的平衡,应严格遵循“事实为据、评价适度”的法律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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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消费者,我们应理性看待预制菜,支持餐饮企业透明化经营;作为餐饮企业,应主动公开菜品制作方式,尊重消费者知情权,避免因信息不透明引发信任危机。只有这样,才能构建健康、透明的餐饮消费环境,实现消费者权益与企业发展的双赢。

图片本文旨在法规之一般性分析研究或信息分享,不构成对具体法律的分析研究和判断的任何成果,亦不作为对读者提供的任何建议或提供建议的任何基础。作者在此明确声明不对任何依据本文采取的任何作为或不作为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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