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锟涵律所·焦点透视:吸毒记录封存为何不是对毒品的“纵容”?|杨明宇律师
2025-1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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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新修订的《治安管理处罚法》引发的热议中,“吸毒记录可被封存”无疑处于舆论漩涡的中心。部分公众对此表达出深切忧虑:这是否会削弱禁毒斗争力度?是否为吸毒人员提供了“保护伞”?甚至是否意味着对毒品违法行为的“纵容”?这些疑虑源于对毒品危害的痛恨和对社会安全的关切,情感上完全可以理解。然而,法律的修订基于严密的逻辑和现实的考量,将“吸毒记录封存”简单等同于“纵容吸毒”,实则是一种误读。
权威数据显示,我国禁毒形势依然严峻,对毒品违法犯罪始终保持高压态势。与此同时,国家统计局数据显示,2019-2023年,全国公安机关年均查处治安案件超过800万起,其中大量是类似情节轻微的违法行为。立法者面对的,不仅是如何打击的问题,更是如何让那些已经受到处罚、渴望重回正轨的个体(包括部分吸毒者)不被社会彻底抛离,从而防止衍生出更严重的社会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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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三十六条
违反治安管理的记录应当予以封存,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或者公开,但有关国家机关为办案需要或者有关单位根据国家规定进行查询的除外。依法进行查询的单位,应当对被封存的违法记录的情况予以保密。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五十二条
戒毒人员在入学、就业、享受社会保障等方面不受歧视。有关部门、组织和人员应当在入学、就业、享受社会保障等方面对戒毒人员给予必要的指导和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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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澄清公众误解,必须从根本上厘清以下几个关键法律概念与逻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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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为的法律定
性:违法
不等于
犯罪
这是所有讨论的基石。犯罪,如贩毒、制毒,由《刑法》规制,刑罚严厉。而单纯吸食毒品,属于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
行政行为
,最重处罚为行政拘留。记录封存制度针对的是后者这一行政违法层面,与刑事犯罪记录管理是两套并行的体系,前者门槛更高、后果更重。将针对行政违法的封存措施,误解为对刑事犯罪的宽宥,是概念的混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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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的目的:复归而非豁免
《禁毒法》早已明确,要对
戒
毒人员给予社会复归的机会。封存制度是这一立法精神在程序上的具体落实。其目的不
是否定
吸毒行为的违法性和危害性,更不是豁免已发生的法律责任,而是试图消除惩罚结束后附加的、无限期的“社会性惩罚”。封存记录,是为了阻断这条下滑的路径,为其保留一条通过诚实劳动回归正常生活的法律通道,这本质上是更深层次的社会风险防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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封存的边界:留
有严密的安全出口
公众最关心的“吸毒者从事敏感职业”问题,在法律上已有周密安排。封存是“限制常规查询”,
绝非“让记录消失于监管视野”
。对于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职业,如幼儿教育、交通运输、保安服务等,多部法律法规已明确设置“无吸毒史”的准入门槛。这些规定,正是新法第一百三十六条中“有关单位根据国家规定进行查询”的法定依据。幼儿园招聘时,依然可以依据《幼儿园工作规程》查询应聘者是否有吸毒记录。封存制度,并未拆除这些早已存在的安全防火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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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司法实践和法社会学角度看,对吸毒记录封存的担忧,反映了两个需要弥合的认知鸿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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混淆了“对行为的惩罚”与“对人格的永久否定”
法律已对吸毒行为给予了拘留、罚款、社区戒毒乃至强制隔离戒毒等相应处罚。处罚完毕,意味着行为人已为其过错付出了法律规定的代价。此后,继续让其背负公开的记录标签,在就业、生活中处处碰壁,这是一种事实上的额外惩罚和人格贬损。
法治文明要求罚当其罪、过罚相当。
封存制度旨在将惩罚限定在法律明确规定的范围和期限内,防止无限扩散,这正是对公民宪法上人格尊严的维护。
▌低估了法律体系的系统性与协同性
我国的毒品治理是一个多法协同、多措并举的立体系统。打击方面,有《刑法》严惩制贩毒;管控方面,有《禁毒法》规定动态管控、定期检测;在复归方面,有《禁毒法》倡导社会关怀,如今《治安管理处罚法》新增记录封存以减少回归障碍。这几者并行不悖,共同构成“打击-管控-挽救”的完整链条。记录封存只是这个复杂系统中关乎“挽救”环节的一项具体程序设置,它既不前移影响“打击”的锋芒,也不后退削弱“管控”的力度。北京声驰律师事务所周骏律师的观点很清晰:封存不削弱禁毒管控,公安机关的动态管控将持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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吸毒记录封存,绝非毒品政策的“宽松”,而是法律惩教结合的“精准”。它是在坚持对毒品违法犯罪“零容忍”高压态势不动摇的前提下,对已经依法接受处罚的个体,展现的一种程序上的“宽容”。这种宽容,不是对恶行的妥协,而是基于人本主义和对社会修复能力的信心,是为迷失者预留的回头路。法律的任务不仅是惩恶,也在于抑恶的同时,最大限度地扬善和修复。因此,这项制度非但不是纵容,反而是在用更精细、更长远的方式,巩固禁毒斗争的社会基础,其最终目的与人民群众对“天下无毒”的期盼完全一致。
本文旨在法规之一般性分析研究或信息分享,不构成对具体法律的分析研究和判断的任何成果,亦不作为对读者提供的任何建议或提供建议的任何基础。作者在此明确声明不对任何依据本文采取的任何作为或不作为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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