锟涵律所·法律观点|家暴不是犯罪的保护伞——析沧州杀妻案的法理警示|王宏伟律师

2025-12-15


图片
图片
图片


2025年12月9日,河北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沧州杀妻案”作出一审宣判,被告人金昊因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这份判决,以最严厉的刑罚回应了极端暴力,也再次向全社会昭示了一个日益清晰的司法原则:“家庭暴力不是家庭纠纷,是违法犯罪”,任何“家务事”的外衣,都绝不是恶性犯罪的保护伞。


图片
为何“家暴”背景未成免死金牌?
在本案中,被告人与被害人存在婚姻关系,且存在长期家暴历史。为何这一背景没有成为故意杀人罪的“减轻情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办理家庭暴力犯罪案件的意见》指出,准确认定家暴犯罪案件的性质,应当根据被告人主观故意、暴力手段、是否立即或直接造成伤亡后果等综合判断。
故意杀人罪的核心在于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主观故意。在涉及家暴致死的案件中,司法实践严格区分“虐待致人死亡”与“故意杀人”。
虐待罪:要求行为人主观上是对家庭成员进行肉体或精神摧残,通常对重伤、死亡结果是过失。
故意杀人罪:要求行为人具有剥夺他人生命的直接或间接故意。如果最后一次施暴行为,从外观上就足以致人重伤或死亡,则可能被整体评价为故意伤害或故意杀人。
关键在于,法律从未规定“家庭成员”身份可以作为暴力犯罪的免罪或减责金牌。相反,发生在亲密关系中的犯罪,因背叛了最基本的信任,并破坏了家庭这一社会基础单元,其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往往被认为更为严重。
结合本案分析
沧州中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金昊死刑,是基于对全案证据的严密逻辑推理,完全符合当前“从严惩处”恶性家暴犯罪的司法政策。
行为性质的本质判断:被害人死于“钝性外力致颅脑损伤”。这种针对头部的致命性打击,其暴力程度已远超一般家庭纠纷或虐待中的殴打,从行为外观上就直接指向剥夺生命,符合故意杀人罪的特征
对“家暴保护伞”谬误的司法否定:法院的死刑判决,彻底否定了“因婚姻关系引发的犯罪可从轻”的错误观念。这清晰表明,在生命权面前,任何关系身份都不具有豁免价值。正如最高检所强调:“家暴从来就不是家务事,任何亲密关系中的暴力都是违法。


图片
暴力就是暴力,犯罪就是犯罪。“家庭”二字,赋予的是责任与温情,而非暴力的特许和罪责的折扣。此案留给社会的,除了对逝者的哀思,更有对法治信念的强化——唯有对一切暴力行为予以公正严明的法律回应,才能捍卫最基本的公平正义与人伦底线。图片本文旨在法规之一般性分析研究或信息分享,不构成对具体法律的分析研究和判断的任何成果,亦不作为对读者提供的任何建议或提供建议的任何基础。作者在此明确声明不对任何依据本文采取的任何作为或不作为承担责任。
图片
图片